中山男子在电梯门口被狗咬伤!上法庭时狗主人居然不承认…
自家养的狗狗咬伤了人,
仅仅赔偿医疗费就能了事吗?
可没那么简单!
石岐区刘先生养的小狗咬伤了邻居
他支付狂犬病疫苗费用后拒绝赔偿
伤者邱先生通过法律援助
要求对方除了应当承担医疗费外
还应该赔偿他误工费等损失。
近日法院判决了,
一起来看看!
电梯门口,男子被狗咬伤
邱先生与刘先生
都住在石岐区同个一小区。
去年7月,
邱先生准备出门,
在小区6栋电梯门口,
遇见刘先生的妻子古某
牵着饲养的一大一小两只狗。
这时意外发生了!
其中一只小狗
竟然将邱先生咬伤了!
(网络图片)
随后,刘先生的妻子古某买药水给邱先生进行伤口消毒。
被狗咬伤,当然不是消消毒就可以。次日,邱先生前往刘先生住处,要求刘先生陪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,但遭到刘先生拒绝。邱先生很生气,于是报了警。经过派出所民警协调处理,刘先生当天下午陪同邱先生前往医院接受治疗。
邱先生被诊断为:左腘窝狗咬伤Ⅲ级,需按时注射狂犬病疫苗。
当天,刘先生代为支付邱先生诊疗费1166元。邱先生先后分别于同年7月14日、7月18日、7月25日、8月8日按医嘱按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,刘先生代为支付了后续诊疗费203元。
(网络图片)
法庭上,狗主人否认自家狗狗咬人
后来,邱先生联系刘先生商谈赔偿事宜,刘先生依然拒绝。
报案无果后,邱先生于2018年8月27日前往中山市法律援助处,申请法律援助。经审查,邱先生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,法援处决定为他提供代书方式的法律援助。邱先生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除了应当承担医疗费外,还应该赔偿他营养费、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400元。
诉讼过程中,双方明确不需要追加古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。
法庭上,刘先生辩称,他饲养的小狗没有咬邱先生,只是在小区电梯口小狗扑了过去“趴”了邱先生脚一下,邱先生的伤口是自行伪造的。
刘先生说,他们饲养的两只狗之前未咬过他人,事发当时,两只狗都没有戴防护嘴罩,小狗是栓着绳子的,大狗没有栓绳;由于邱先生家里也养狗,刘先生的狗是闻到邱先生身上有狗的气味,所以就“趴”了他一下。“而且事发当日,邱先生自称‘没事’,第二天才找我们要求陪同前往医院治疗。”
邱先生则回应,事实上是大狗栓绳,小狗没有栓绳;小狗不是“趴”了他一下,而是咬了他一下,他的伤情是由刘先生所饲养的小狗咬伤所致。
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,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,邱先生受伤是刘先生所饲养的犬只所咬伤,刘先生已构成侵权。而刘先生作为涉讼犬只饲养人,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造成邱先生人身损害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近日,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向邱先生支付赔偿款项合共1760元。
“虽然我的事很小,但你们都热心的帮我讨回应得的赔偿,真心谢谢您们!”7月26日下午,邱先生拿着一面写有“利国便民中山司法 人民公仆情系百姓”的锦旗来到市法律援助处,亲手将锦旗送到了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的手里。
文+/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 俞夷超
图/通讯员提供 网络
编辑:曾淑花
二审:张鹏
三审:魏礼军
素材来源:中山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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